捍宇医疗转战科创板 拟募资17亿布局心脏医疗器械
来源: 医疗器械创新网 2023年03月07日 09:30

2023年3月2日,上海捍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捍宇医疗”)冲刺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本次拟募资17.22亿元,其中2.52亿元用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8.56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及注册试验项目,2.14亿元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4.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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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多项心血管器械

招股书显示,捍宇医疗主要从事结构性心脏病介入器械与电生理产品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其产品管线中包括5款针对二尖瓣、三尖瓣反流及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的修复类创新医疗器械,2款分别针对二尖瓣反流及三尖瓣反流的置换类创新医疗器械,以及2款电生理产品。

在结构性心脏病介入器械领域,ValveClamp产品为国内率先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二尖瓣反流介入治疗器械,并有望成为首款获批上市的国产同类产品。在电生理产品领域,捍宇医疗在招股书中称,基于在心血管领域的研发能力,公司控股子公司竑宇医疗已开发出宠物心脏介入器械并在境内外初步商业化。

基于捍宇医疗在心血管领域强大的研发能力,公司控股子公司竑宇医疗已研发出宠物心脏介入器械并在境内外初步商业化,并建立了丰富的产品线,包括 V-Clamp®、VCloser®(经心前区瓣环环缩器械)以及可穿戴心电血流动力参数监测设备。宠物器械产品具有商业化较快的特点,有利于公司快速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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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亏损,仍需要较大规模的持续研发投入

捍宇医疗称,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要原因是公司自设立以来即从事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该类项目研发周期较长且在实现商业化生产前需要持续投入,因此导致公司持续亏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也成为招股书划重点的风险之一,截至2022年9月30日,捍宇医疗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44亿元。

公司核心产品ValveClamp已于2022年6月完成上市前临床研究,于2022年7月递交NMPA注册申请。除ValveClamp外,目前公司有2款产品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其他产品均处于临床试验前阶段,距离研发成功并获批上市尚需一定时间。

短期内,公司的价值将主要依赖于ValveClamp上市申请的审批进度、获批上市后的商业化进展。若ValveClamp相关上市审批和商业化进展不顺利,将对公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若公司其他主要在研产品研发进展不顺利,公司长期的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也将受到单一产品的限制,前期大量研发投入面临短期内无法回收的风险

此外,公司由于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也导致公司亏损大幅增加。公司的研发费用预计将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公司未来产品上市后的商业化进展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未来可能持续处于未盈利状态或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扩大,进而可能导致触发《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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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散,实际控制权存在风险

捍宇医疗有望通过ValveClamp实现同类国产产品的突破看起来令人振奋。但发现,公司董事杨惠仙的丈夫潘文志对于ValveClamp来说十分重要。杨惠仙持有捍宇医疗9.2%的股份,是公司董事也是公司实控人戴宇峰的一致行动人。

杨惠仙的丈夫潘文志目前任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并且潘文志正是捍宇医疗核心产品ValveClamp 原始专利的第一发明人、ReAces 产品原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之一。从2016年12月戴宇峰和杨惠仙成立捍宇医疗起,潘文志就是公司的临床医学顾问。2017年4月,捍宇医疗与中山医院签署了《专利权许可合同》,获得了ValveClamp 原始专利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继而在2018年以500万元受让了该专利。

也就是说,捍宇医疗核心产品之所以能获得成功,潘文志举足轻重。而招股书显示的与ValveClamp相关的2项产品类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引进吸收再创新”。另外,目前潘文志虽不在捍宇医疗任职,但通过担任顾问被列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之一,并且2021年从捍宇医疗领取超过2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潘文志与捍宇医疗签署的只是一份专家顾问聘用协议,并未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换句话说,相较于其他高层,捍宇医疗能够对潘文志形成的制约是十分有限的。

潘文志、杨惠仙对于捍宇医疗的重要性不仅体现为潘文志在技术层面的作用,杨惠仙的支持对戴宇峰能实际控制公司也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公司实控人戴宇峰与其一致行动人杨惠仙合计控制捍宇医疗28.98%的股权,其中杨惠仙持股9.2%。而公司的单一持股第一大股东磐茂上海持股比例为21.16%,如果失去杨惠仙的支持,戴宇峰很可能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且,招股书中还表述了这样的担忧:“若在上市后,包括磐茂上海在内的现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形式增加其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将对公司上市后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构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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