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下令!医院彻底出局,取消借款权限
来源: 医疗器械创新网 2023年01月09日 15:12

即日起,又一省药械货款,由医保基金统一结算!                 

01
医院出局,取消结款权限!

1月5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末附原文)

《办法》指出:

各统筹区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子系统采购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医用耗材货款,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医保经办部门根据本办法代为结算。



也就是说,即日起,福建省公立医院但凡是通过省级医保平台采购的药品和集采中中选的耗材货款,都将由医保经办部门直接结算,不再通过医院回款。

这是继山东省之后,又一个省级文件确认启动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 医保、医院、供应商“三角债”终被解决,利好大批耗材、药品厂家、经销商。

02
60天内,确保回款!

《办法》指出,各医疗机构及供应企业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医保结算款、药械货款的统一结算支付工作,各区医保中心和药械货款结算部门依托省级医保信息平台开展药械货款结算相关业务。


医保中心负责生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款相关数据;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负责对在招采子系统上开展的药械采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结算部门代医疗机构向药械配送(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结算药械货款,相关费用从医保结算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结算部门支付给医疗机构,应付医保结算款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药械货款的,不足部分向医疗机构收回。

关于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规程,《办法》划分了九大步骤,分别如下:

(一)药械采购和入库

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将采购订单信息发送给供应企业。供应企业根据招采子系统提供的采购信息,将药品或医用耗材配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组织验收入库,向供应企业索取销售发票和第一票的复印件,并在招采子系统上确认入库信息。

(二)供应企业发起结算申请

供应企业将销售发票和第一票原件扫描后,上传到招采子系统。确认无误后,供应企业在招采子系统中发起有关药械交易结果的结算申请。供应企业应检查上传的材料,确保和真实交易情况完全一致。

(三)医疗机构审核应支付数据

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中审核供应企业提供的药械有关票据和应由结算部门代支付的货款金额,确保交易数据和真实交易情况完全一致。完成审核后,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中将有关结果发送到省级医保信息平台结算模块(以下简称结算模块)。

(四)结算部门生成代支付明细表

结算部门在结算模块中收到医疗机构发来的数据后,应对供应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确认结果进行复核。结算部门复核无误的数据,在次月第6个工作日由结算模块自动汇总,生成“医疗机构应付各供应企业的药械货款明细表”和“供应企业应收各医疗机构的药械货款明细表”,这两张明细表应一致。

(五)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审核货款支付明细表

医疗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应付各供应企业的药械货款明细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结算模块上确认同意支付,若未及时确认,系统默认同意支付。默认支付的差错由医疗机构负责。

供应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企业应收各医疗机构的药械货款明细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在结算模块上确认,复核有误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医疗机构核对,若未及时确认,系统默认同意支付。默认支付的差错由供应企业负责。

(六)结算部门生成货款支付单

每月第9个工作日,结算模块将医疗机构确认同意支付的结算报表数据分发至结算部门,结算部门根据医疗机构、供应企业双方一致确认的金额在结算模块生成药械货款支付单。

(七)医保中心上传医保就医清算费用

医保中心应于20日前将当月应支付给各医疗机构的医保就医清算费用传送到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

(八)结算部门开展货款结算支付工作

结算部门于每月15日前通过支付系统向供应企业支付统筹区内医疗机构的药械货款。支付系统根据代医疗机构支付的药械货款,与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数额抵扣后,于每月25日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结算款剩余部分,如遇节假日顺延。

(九)医疗机构托收药械货款不足部分

结算部门代支付药械货款后,若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款剩余部分为负数,由银行根据医疗机构签订的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条款开展自动托收工作。

如不出意外,从企业发起结算申请,到结算部门开展货款结算支付60天内均可收到货款,这在之前是不敢想象的。

03
货款结算不达标,彻查医院

事实上,在2022年8月,厦门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就曾提出依托福建省采购平台进行带量采购,直接结算货款。

如今看来,厦门市普通耗材带量采购显然就是一场试水行动,并且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据了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政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外,除了确定结算范围、流程,为防止地方单位阳奉阴违,《办法》也明确,对药械货款结算指标不达标的医疗机构,医保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改进。

04
全国统一招采平台上线,“三角债”难题终结!

可以看到,本次福建省可以启动统一结算的重要前提是,基于省级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子系统。

众所周知,全国统一医保平台的14个子系统之一就是“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今年5月,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确认建成,就目前而言,全国已有二十余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兵团接入招采子系统。

除了山东省、福建省明确开始推动医保与企业直接结算,陕西、贵州、天津市、辽宁、河南等省市也纷纷开启试点,进一步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服务,缓解企业回款压力。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处长近期表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政策大大压缩了回款周期,解除了企业后顾之忧,挤出了拖欠药款抬高的药品耗材成本。

毫无疑问,随着回款效率的大幅提升,也势必会进一步减轻医药器械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有助于企业将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创新研发当中。

继山东省、福建省之后,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的加持下,下一个还会远么?透明、及时、公平才是未来的结算趋势,医保、医院、供应商之间多年难解的“三角债”问题,也将彻底从源头解决。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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