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下新技术到底“除外”还是“纳入”
来源: 械企必读 2022年08月25日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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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下医疗机构从“规模”到“价值”的过渡

随着医保支付改革驶入“快车道”,对于医院而言,一方面,依靠扩床位、抢患者获得盈余的时代不复存在。DRG下错综复杂的医疗行为被“计量化、可比化”,医疗机构不可避免地从“规模”到“价值”的过渡

另一方面,受DRG政策影响,医疗机构出现由于支付标准不高而不敢使用创新技术的情况影响了创新技术应用。

自从DRG推出以来,无论是从技术还是从现实需求,对新技术的支付一直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无论是按照历史数据法还是成本作业法,DRG的分组对权重的设定一直是按照市场上现有的治疗模式来确定的,但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推出,DRG需要重新根据新技术调整权重来确定不同分组的价格。

但由于纳入新技术进入DRG分组需要经过技术评估,耗时较长,这导致部分手术因为纳入新技术而无法入组。由于医保对医院的入组率有着明确的考核目标,因为新技术无法入组对医院的运营会产生一定的压力,除外策略的建立有助于减缓医院的压力并解决病患无法及时获得新技术治疗的问题

今年7月13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首创推出了对部分药品和新技术在DRG付费除外支付管理的办法。

满足DRG付费除外支付的新技术应同时包含以下条件:

(1)三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两个自然年度,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医疗器械;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三年内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3)符合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4)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医疗器械有较大提升。

(5)对DRG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

(6)全市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以上,罕见病不受例数限制。

2022年8月19日,北京市医保中心主任郑杰在世界机器人大会医疗机器人创新发展论坛中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进行了简要解读:

(1)除外范围:三年内新上市药耗和新获批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国谈药;新增透应症;新批准单独收费耗材。

(2)除外条件:药耗须累计病例50例以上;医疗服务项目须累计病例15例以上。

(2)申请程序:申报(药耗企业中报、医疗服务项目医院申报),审查,论证(含专业论证和最据验证),公布,清算。

(4)执行周期:一年开展一次,通过后三年除外支付。

他还指出:有价值的、新的(含国谈药)、费用较高的的新技术更有机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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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下新技术到底该“除外”还是“纳入”

从已经实施DRG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将新技术除外并不是主流,更多是将新技术逐步纳入组内,但由于调整DRG的组内权重需要慎重,一般会以附加支付的形式来进行。

比如,德国的G-DRG截至2010年一共形成了1200个在全国适用相同权重的病组,除此之外,还有143个特殊补充付费其中81个补充付费是在全国层面的谈判确定价格,剩余的62个补充付费需要在个体医院在地方进行分别谈判

为了能让新技术尽快进入支付范围,德国在2005年通过了New Diagnostic and Treatment Methods Regulation (NUB)。NUB允许医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新技术加入到医保报销,但前提是医院必须愿意使用并向InEK申请获得批准,具体的服务价格则由医院和疾病基金进行协商,并且新技术必须最终纳入常规的G-DRG报销系统中。

北京市医保中心主任郑杰,在2022世界机器人大会医疗机器人创新发展论坛中也提出:“对于新技术,不一定非得是将其归为DRG付费除外支付,也可以将其纳入单独的、特殊的DRG分组”

医院对新技术纳入医保的申请通常会基于如下四点考核:

(1)对患者有益

(2)将使用新技术治疗的患者群体;

(3)与新技术相关的任何额外劳动力和材料成本

(4)当前G-DRG系统未充分涵盖新技术成本的原因

医院纳入新技术在一开始很难直接成为DRG的一个分组或全国性的补充费用,但进入地方补充付费会比较容易。而且一旦一个地方将新技术加入地方补充付费,其他地方医院也都可以向当地申请。

当然,新技术除外支付在个案处理中仍然经常出现,比如中国台湾地区的TW-DRG允许特殊项目特殊申报:

个案使用化(放)疗之诊疗及药费;使用呼吸器个案、施行洗肾个案的洗肾费用、双胞胎第二人次的新生儿照护费等费用,以及特定范围之生物制剂以论量计酬(按项目付费)方式申报考虑部分特材(高值耗材)占医疗费用比率高且价差大、使用数量不一,如要增加,则要另行核实申报不含于DRG支付点数的特材项目。

因此,新技术除外支付只是DRG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制度补充,随着新技术纳入DRG分组规范的成熟,除外支付将更多地体现在个案的特殊申报。不过,由于全国DRG的实施要到2025年才能完成,在这之前仍有3-4年的窗口期,有助于创新药械在这一窗口期的临床用量提升。

但是,药械厂商对DRG新技术除外支付不可抱过高期望,因为国谈仍是对药械最主要的监管手段,随着国谈续约规则的确定,未来新药和耗材价格必然出现阶梯式下降。

DRG新技术除外支付只是DRG实施过程中的一个补丁,与医保监管对创新药械监管放松没有必然联系,主要是在缺乏新技术纳入DRG规范的前提下,解决DRG分组无法及时纳入新技术建立的权宜之计。而且,从日本的经验来看,除外支付并不能扭转药械持续受到挤压的大趋势。

DRG的本质足规范医疗行为。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作为其重要配套措绝,谈不上支持创新,只是不阻碍医学进步。被除外支付的新药新技术在稳定放量后。最终目标是制定合理分组方案,打包付费。

随着DRG全面实施之后,如何建立一整套将新技术纳入DRG病组的审核规范和流程将是未来政策监管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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