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投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医疗器械行业是指医疗器械生产厂商(“器械厂商”)提供某一(类)特殊的医用设备给医院(或医疗机构等)使用,由于设备的非普遍适配性,直接或间接促使医院(或医疗机构等)使用该器械厂商所生产的配套耗材的销售模式。
(一)被认定为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
2.法律分析
(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笔者对目前上市申报案例进行梳理,存在投放模式的公司以IVD行业居多,如乐普诊断(科创板,在会)、亚辉龙(科创板,在会)、奥普生物(科创板,在会)、圣湘生物(688289)、硕世生物(688399)、凯普生物(300639)等,其中部分企业已经成功过会或完成上市。
(一)上市审核过程中对联动销售模式的关注
(一)问询关注点及回复要点
笔者认为,“投放”设备给医院(或医疗机构等)使用的方式并非必然被认定为违规行为,但免费投放模式下耗材和设备的捆绑或“打包”的形式将可能影响某一市场范围内的公平竞争、排除竞争对手的进入,进而被认定为涉及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投放模式并非不能采用,而是应在平衡企业利益后合规采用。笔者提供以下合规建议,供探讨:
设备免费投放及捆绑最低采购量等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虽在商业模式上具备一定合理性,但同时也有被认定属于捆绑销售、商业贿赂等违反《反法》规定的法律风险。器械厂商在采用投放模式时仍应当充分考虑其合规性以及被处罚的风险,如已经采用的投放模式并存在笔者以上列举的违规情形的还应尽早规范,一旦受到处罚,将对公司及品牌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也给了竞争对手可乘之机。
注释:
[1] 在现实中,根据商业谈判的具体情况,投放模式的种类及方式较多,本文所指“免费投放模式”仅指本文“一、免费投放模式”中的所述比较常见及典型的交易模式。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定商业贿赂的相对方系国家机关或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但由于公立医院为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领域,因此本文仅对公立医院展开讨论,因此,下文中“医院”是指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
[3]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探讨刑事责任问题。
[4] 融资租赁判断标准:(1)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届满时归承租人所有;(2)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此时公允价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与租赁资产此时的的公允价值(90%及以上);(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4)租赁资产特点特殊:如无重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5)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而且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此权利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可以确定承租人会行使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