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项目监管实践和建议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网 2022年06月17日 16:4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根据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以及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并且可以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检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机构监督管理和临床试验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逐步摸索积累经验,建立了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广东省内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的工作程序及检查标准。


广东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现状及监管基础

 

截至2022年4月15日,广东省共有114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备案,数量居全国前列(见图1)。分年度看,2018年,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施行的第一年,广东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备案最多,达到69家,之后逐年递减,在2022年到达平台期(见图2)。从地区看,主要集中分布在珠三角区域,其中广州44家,占全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总数的38.6%;深圳31家,占比27.2%;佛山、东莞分别有10家、5家(见图3)。上述4市的机构数量约占全省的4/5。


图1


图2


图3


2017年以来,广东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备案维持高位增长,年平均新增备案项目接近400个。从产品类型看,医疗器械项目年平均新增备案约140个,体外诊断试剂项目年平均新增备案约260个;从管理类别看,二、三类项目年平均新增备案大致相等,约200个。


广东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成效


2017年以来,广东省药监部门积极探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方式,通过运用互联网+、加强宣传、强化行业自律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运用互联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全程网办。2017年下半年起,广东省药监部门通过优化完善全省许可信息系统,实现备案无纸化网上办理,申办者足不出户即可在业务受理当天完成备案或备案变更,缩减了往返时间及成本,极大提高了办事效率。沉淀的格式化大数据也为常态化精准监督抽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信息化管理方式,广东省药监部门可以随时根据监管需求,按照备案类型、管理类别、产品类型等要求检索某一时间段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查。


加强宣传发动,鼓励引导省内临床试验机构备案。2017年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后,广东省药监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加大对办法的宣贯力度,联合发文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截至2022年4月中旬,广东已有超过100家机构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数量居全国前列,珠海市人民医院以“械临机构备201800001”成为全国首家备案的机构。


强化行业自律,筹划成立全国首个公益性专委会。2019年1月,广东省药监局依托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成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专委会以省内各主要医疗单位的机构办管理人员为主体,吸纳部分资深临床医生及个别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代表,倡导法规研讨和学术交流。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障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真实规范。从2016年起,广东省药监部门按照“由省内到省外,由在审到在研,由项目到机构,由二类到三类”的思路,逐步常态化地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合理运用检查结果,不断提高申办方开展临床试验的规范性,强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法律责任意识,提升临床试验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广东省药监部门不断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检查频次在2019年度达到高值。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等原因,监督抽查数量暂时维持原位。通过几年的监督抽查,广东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覆盖率已经达到73%,计划未来2年内实现全覆盖。


引入社会共治,充实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资源。临床试验监管毕竟是新生事物,起步较晚,检查资源相对不足。2019年5月,广东省药监局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基础上,组建评估专家团队,开创性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开展省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交叉检查;2020年底,广东省药监局组织开展省内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抽查。评估专家团队作为第三方专业检查评估机构均为各主要医疗机构的项目管理者,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了解申报产品的技术特点,熟悉项目质量控制的管理流程等。


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建议


总结广东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经验,建议各级监管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对临床试验机构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查结果处理、推进监管能力建设,更好进行临床试验监管。


经过几年备案,各省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已趋于平稳,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实现全覆盖检查。从风险管控角度讲,既往未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其从业经验相对欠缺、质量管控较难保障,监管部门迫切需要及时掌握其实际情况,迫切需要提高其法规意识。因此,对于备案机构数量较多的省份,建议首先覆盖检查该类机构;对于原已具备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机构,可以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并检查,提高检查效率。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不仅数量多,而且持续新增,一个项目从备案到实施再到结题,往往要历经数月甚至长达数年。建议以监督抽查的方式,按照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20%比例对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尽量涵盖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两类产品,优先选取在新机构开展的新项目;对于注册审评审批、严重不良事件及投诉举报信访等涉及到的问题线索,开展有因飞行检查。


发现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提出复查申请,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新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复查仍未通过的,取消其备案,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项目检查时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监管部门应在详尽调查事由、公正厘清责任并充分听取申辩的基础上,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方作出严肃处理。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适应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实际的职业化专业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员队伍,不断加大法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查能力水平。建议以省为单位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法规宣贯培训,引导强化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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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主要流程


一、现场检查前准备


在正式实施现场检查前的2周至4周内,通过政务网站发布通告,明确检查对象。提前准备检查所需的现场检查表格文书及常用法规文件汇编。机构检查的,应准备该机构在备案信息系统中的填报信息;项目检查的,应准备该项目的临床试验备案表。


印发工作通知,成立检查小组、分配检查任务,明确具体检查日期及联系方式。协调联系并书面要求有关专家,对于机构检查的,优选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机构办公室管理者;对于项目检查的,优选对口专业/领域的副高以上职称临床医生/检验师/护师。


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在现场检查实施3天前,通知相应的临床试验机构或/及申办者,必要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检查组成员构成


每个检查小组由4-5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组员3~4名。组长负责与被检单位沟通联系,确定具体检查行程安排。组长宜为处级干部,组员包括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申办者所在地市级监管人员、技术审评/检验检测人员,以及外邀临床专家。


三、检查时间安排


原则上对每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或每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检查时间不超过2天,省内检查往返路程包含在内。开展省外检查的,一般在一周内完成2个被检对象的现场检查。


四、现场检查环节


预备会。现场检查前一天,检查组组长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召开预备会,熟悉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研究确定检查方法,落实相关纪律要求。


首次会议。检查当天,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出示检查通知、通报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事由、现场要求。申办方人员同时到会。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调阅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病例报告表以及其他原始试验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地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需要取证的,检查组可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证据留存,如复印、录音、摄像等。


综合会议。组长主持召开综合会议,检查组成员汇报各自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共同讨论并确认,如实、清晰地撰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意见表。


末次会议。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通报检查情况,临床试验机构和申办者作解释说明,相关文件签字盖章等。


五、现场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项目按《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中的检查要点进行检查;体外诊断试剂项目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主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进行检查。


六、研定处理意见


临床试验机构检查。对检查组返回的材料进行综合研判,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及风险等级拟定处理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被检查机构。


临床试验项目检查。对于存在合规性问题的,书面反馈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要求申办者会同临床试验机构共同分析原因、制定预防纠正措施、提交整改报告。在审项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依法作出不予注册行政许可决定,1年内不再受理相同项目的注册申请。


七、资料归档要求


收回整改报告,汇总形成阶段性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整理方案、通知、现场检查记录、专家讨论意见等完整材料后,编目存档。按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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