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发布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18日 16:50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可降解镁金属骨科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微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注射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工晶状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
     3.可降解镁金属骨科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4.微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5.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注射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6.人工晶状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月11日

附件2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1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适用于四肢骨(包括上肢带骨:锁骨、肩胛骨,自由上肢骨:肱骨、桡骨、尺骨、腕骨、掌骨、指骨,下肢带骨:髋骨、坐骨、耻骨;自由下肢骨:股骨、髌骨、胫骨、腓骨、跗骨、跖骨、趾骨、跟骨、距骨)骨折内固定;组件可包括非锁定金属接骨板、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锁定金属接骨板、锁定金属接骨螺钉、空心螺钉、螺栓、垫圈和螺塞;通常由外科植入物用金属材料制成,如纯钛、钛合金、不锈钢、高氮不锈钢、锻造钴铬钼合金。

镁合金、高韧性纯钛等新型金属材料制成的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不属于本指导原则的范围,但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本指导原则不适用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1-01,管理类别为Ⅲ类。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可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划分注册单元,亦可以组件作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

(1)若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进行申报,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包括如下注册单元:

1)非锁定金属接骨板系统:一般由非锁定金属接骨板、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组成。

2)锁定型金属接骨板系统:一般由锁定金属接骨板、锁定金属接骨螺钉组成。若锁定金属接骨板包含非锁定螺钉孔型设计,该系统亦可包括与锁定金属接骨板的非锁定螺钉孔配合使用的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包含一体式和组合式两种结构。

注:上述条款中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包括与金属接骨板配合使用的实心螺钉、空心螺钉等型式,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包括实心螺钉、空心螺钉、杆状螺钉、螺塞等型式。垫圈和螺栓等组件预期与金属接骨板和金属接骨螺钉配合使用,可按照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2)若以组件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主要包括如下注册单元:

1)非锁定金属接骨板;

2)锁定金属接骨板;

3)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

4)锁定金属接骨螺钉;

5)非锁定空心螺钉;

6)锁定空心螺钉。

注:如注册申请人以“金属接骨螺钉”进行申报,拟同时包含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和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在明确申报产品金属接骨螺钉的预期使用情形,将产品适用范围限定为“与同一系统锁定金属接骨板配合使用”的前提下,可将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和锁定金属接骨螺钉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进行申报。

主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组件可以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不同材质的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需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使用的,且其主要组件材质已确定且唯一,如锁定接骨板、锁定金属接骨螺钉,虽组件间材质不同,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二)综述资料

1.产品的结构及组成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及灭菌包装产品有效期信息。

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提供产品各型号、各组件、各关键部位(如接骨板的关键孔型、接骨螺钉的头部及螺纹部分等)的结构图。

(2)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材料牌号的描述需与其符合的标准一致。进口产品的材料牌号及符合标准不应超过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批准的范围。

(3)提供接骨板关键尺寸,如螺钉孔孔径、长度、宽度、厚度、角度标称值及公差,明示接骨板螺钉孔的孔数(不包含导针孔)。

(4)提供接骨螺钉关键尺寸,如螺纹最大直径、底径、头部直径、长度的具体标称值及公差,提供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

(5)明确各型号产品的具体适用部位(如股骨近端/远端/骨干、胫骨近端/远端/骨干、肱骨近端/远端/骨干、尺桡骨近端/远端/骨干、腓骨近端/远端/骨干、锁骨、足踝、手腕等)。提供产品适用解剖部位的适配图。

(6)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

(7)万向锁定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的万向锁定原理、预期万向活动范围。

(8)提供产品结构及关键尺寸的设计依据。

3.产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

(1)适用范围:明确产品适用范围,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宜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2)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4.产品型号规格

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5.包装说明

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需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的设计、原材料、生产加工、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能量危险(源)(若涉及)、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使用的危险(源)、因功能失效、老化及存储不当引起的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此报告旨在说明并承诺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不良事件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接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锁定接骨螺钉与锁定接骨板之间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过程中发生弯曲、变形、螺纹损坏,金属接骨螺钉腐蚀,接骨板疲劳断裂等。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产品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产品安全特征清单、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说明危险(源)、可预见事件序列(即危险(源)成因分析))、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

风险管理报告可参照附录《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进行编制。

2.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

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需包含以下产品相关信息:

2.1.1明示产品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2.1.2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

2.1.3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参照YY 0017《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YY 0018《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如接骨板螺钉孔孔径,接骨板长度、宽度、厚度、角度,接骨板螺钉孔的孔数(不包含导针孔);提供接骨螺钉的螺纹最大直径、底径、头部直径、长度信息,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

2.2性能指标

根据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特性,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规定,如:

2.2.1产品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和/或晶粒度。

2.2.2不锈钢产品的耐腐蚀性能。

2.2.3产品的表面质量,包括外观、表面缺陷和表面粗糙度。

2.2.4产品重要部位尺寸和公差,规定产品的尺寸和公差(参照YY0017《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板》,YY 0018《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包括接骨螺钉螺纹最大直径、底径、头部直径,接骨板螺钉孔的孔径等。

2.2.5产品的力学性能,如:

2.2.5.1硬度。

2.2.5.2金属接骨板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或弯曲结构刚度。

对于符合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标准》规定的金属接骨板,需规定其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或弯曲结构刚度。对于不符合YY/T 0342标准规定的金属接骨板,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示不适用的理由。

2.2.5.3金属接骨螺钉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扭矩和旋出扭矩、自攻力(如适用)。

鉴于金属接骨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及螺纹尺寸,螺纹最大直径、底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会影响金属接骨螺钉的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自攻性能,建议在进行金属接骨螺钉力学性能指标制定时充分考虑各项力学性能的影响因素,制定合理可接受的性能指标要求。

2.2.5.4金属角度固定器压弯性能(压弯刚度和压弯强度)、侧板弯曲性能(弯曲刚度、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

2.2.6配合性能,如锁定型金属接骨板系统中锁定接骨板与锁定接骨螺钉的配合性能。接骨板非锁定孔与配合使用的非锁定型接骨螺钉的配合性能。

2.2.7灭菌产品的无菌性能。

2.2.8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对允许的残留量进行规定,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2.2.9阳极氧化产品的表面元素定性分析。

2.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2.4附录

如产品型号规格繁多,结构图示复杂,则建议注册申请人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及型号规格列表。

3.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在同一注册单元内典型性产品的选择情况举例如下:

(1)接骨板及接骨螺钉宜分别进行检验;

(2)锁定接骨螺钉与非锁定接骨螺钉宜分别进行检验;

(3)深螺纹螺钉、浅螺纹螺钉宜分别进行检验;

(4)实心螺钉和空心螺钉宜分别进行检验。

(5)着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和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宜分别进行检验。

4.研究资料

4.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根据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项目:

金属接骨板静态弯曲性能和弯曲疲劳性能;金属接骨螺钉断裂扭转性能,轴向拔出性能,旋动性能和自攻性能(如适用);万向锁定金属接骨板固定系统的万向锁定孔钉板固定稳定性;金属角度固定器压弯性能(压弯刚度和压弯强度),侧板弯曲性能(弯曲刚度、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角度固定器及侧板弯曲疲劳性能;在临床使用中如发现金属接骨板和金属接骨螺钉接触区域由于发生微动腐蚀而导致的金属损失的问题,建议对不同材料的金属接骨板与金属接骨螺钉的组合使用形式提供其微动腐蚀的研究资料。

对于不符合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标准》规定的金属接骨板,建议根据产品临床使用时的受力情况,设计力学相应试验以评价其静态和动态力学性能。如采用三点弯曲性能测试方法;亦可设计骨折模型,将金属接骨板及接骨螺钉仿临床预期使用在骨折模型上进行固定后采用悬臂梁试验方法评价内固定系统的整体力学性能。

提供产品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报告,验证报告需至少包括验证目的、验证样品的规格型号及选择依据、验证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验证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的合理性及其确定依据、验证结果及数据分析、偏差分析(如有)及验证结论。

4.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提供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提供材料成分测试结果或其他支持性资料,明示产品表面处理情况。

4.3生物学特性研究

需根据GB/T 16886.1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皮内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骨植入等。

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的生物学评价终点至少包括细胞毒性。对于表面残留除基体元素之外的其他元素的着色阳极氧化产品,制造商需进行工艺验证并给出合理解释,如无法进行合理解释,需按照GB/T 16886.1的要求进行生物学评价。

4.4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4.4.1最终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明确非灭菌产品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灭菌工艺验证报告。

4.4.2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其中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具体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4.5动物试验研究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试验。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

4.6稳定性研究

4.6.1货架有效期

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等,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选择验证方式。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鉴于本指导原则涵盖的产品为金属材料(可降解金属材料除外)制成,在已充分评价其制造材料物理和机械性能随时间变化具有稳定性的前提下,测试项目仅需评估产品包装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进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等检测项目,其中,包装完整性检测项目一般包括染色液穿透法测定透气包装的密封泄漏试验、目力检测和气泡法测定软性包装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一般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等。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4.6.2运输稳定性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4.7磁共振兼容性研究

产品植入后,当在MR环境中对体内软组织及脏器进行检查时,产品材料(存在磁性)及结构形式(如尖端、尺寸)可能受MR环境影响,产生不利结果(如对植入物周边组织产生损伤或对诊断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可参照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测试,并提供完整测试报告。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特定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将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评价,需重点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

4.8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的相关性能研究

对于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对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的相关性能进行研究(可参照YY/T 1615《外科植入物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例如经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对其黑灰色氧化膜相关性能包括膜厚、开路电位、抗划痕性、硬度、表面元素定性分析、细胞毒性等进行研究,并结合氧化电解液成分提供表面残留元素的确定依据。

(四)临床评价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宜至少包括产品结构特征、结构图、关键尺寸、规格范围的对比;性能要求的对比宜至少包括评价性力学试验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

对于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其他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种。说明书、标签中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需相互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产品临床适用范围/适应证、禁忌证、注意事项需依据临床评价的结果进行确定。

3.产品有效期、灭菌包装产品采用的灭菌方法、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等信息需与非临床研究资料所述一致。注册申请人可结合临床实际应用情况给出建议从人体取出的期限。

4.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磁共振兼容性相关内容,明确相关的试验结果或提示其存在的风险。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详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2.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如阳极氧化工艺过程确认方案和报告等。

3.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

4.明确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抛光剂等)的质量控制标准。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021.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2021.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2014.

[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2015.

[5]《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2015.

[6]《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2017.

[7]《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2017.

[8]《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文)[Z].2009.

[9]《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Z].2017.

[10]《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 2021.

[1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2021.

[12]《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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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GB23102-2008,《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 Ti-6Al-7Nb合金加工材》[S].

[15]GB/T10610-2009,《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

[16]GB/T4340.1-2009,《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S].

[17]GB/T13810-2017,《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S].

[18]GB/T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9]GB/T16886.3-2019,《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S].

[20]GB/T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21]GB/T16886.6-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S].

[22] 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S].      

[23]GB/T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24]GB/T16886.1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

[25]GB/T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

[26]GB/T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S].

[27] YY 0017-2016,《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板》[S].

[28] YY 0018-2016,《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S].

[29] YY 0341.1-2020,《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    

[30] YY 0605.12-2016,《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2部分:锻造钴-铬-钼合金》[S].

[31] 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32] YY/T 0340-2002,《外科植入物 基本原则》[S].

[33] YY/T 0342-2020,《外科植入物 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S].

[34] YY/T 0343-2002,《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

[35] YY/T 0640-2016,《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    

[36] YY/T 0856-2011,《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角度固定器》[S].

[37] YY/T 1503-2016,《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板弯曲疲劳性能试验方法》[S].

[38] YY/T 1504-2016,《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轴向拔出力试验方法》[S].

[39]YY/T1505-2016 《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自攻性能试验方法》[S].

[40]YY/T1506-2016 《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旋动扭矩试验方法》[S].

[41]YY/T1615-2018,《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   

[42]YY/T1655-2019,《骨接合植入物 接骨板和接骨螺钉微动腐蚀试验方法》[S].

[43]YY/T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44]YY/T0987.1-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1部分:安全标记》[S].

[45]YY/T0987.2-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2部分磁致位移力试验方法》[S].

[46]YY/T0987.3-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3部分图像伪影评价方法》[S].

[47]YY/T0987.4-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4部分射频致热试验方法》[S].

[48]YY/T0987.5-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5部分:磁致扭矩试验方法》[S].      

[49]ISO5832-1:2016,《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S].

[50]ISO5832-2:2018,《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2部分:纯钛》[S].   

[51]ISO5832-3:2021,《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3部分:钛-6铝-4钒合金加工材》[S].      

[52]ISO5832-11:2014,《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11部分:钛-6铝-7铌合金加工材》[S].

[53]ISO5832-12:2019,《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12部分:锻造钴-铬-钼合金》[S].

四、编写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录: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

 

一、总体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注册法规要求并结合YY/T0316标准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需由注册申请人的最高管理者(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批准。

风险管理报告需说明: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与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风险管理报告还需说明:在产品研发初期阶段形成的风险管理计划;已识别了产品有关的可能危险(源),并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在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方面,考虑了相关标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产品的性能测试、生产工艺的确认及验证、相关文件的审查、试生产等活动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产品的安全性作出承诺。

二、风险管理报告内容

(一)职责权限

需明确参与风险管理活动的成员,包括风险分析人员、风险评价人员、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人员及验证人员、风险管理过程评审人员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及审批人员,列出其姓名、职务及责任范围。上述人员需具有与风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知识和经验。

(二)产品描述

1.通过结构图、列表和文字描述等形式表征产品的型号规格、组件、关键部位结构及尺寸;

2.明示各组件的材料牌号;

3.各型号产品的具体适用部位(如股骨近端/远端/骨干、胫骨近端/远端/骨干、肱骨近端/远端/骨干、尺桡骨近端/远端/骨干、腓骨近端/远端/骨干、锁骨、足踝、手腕等);

4.生产工艺流程;

5.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三)产品的安全特征判定

需按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提示的问题,按照实际情况对产品的安全特征作出描述;产品如存在附录C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特征的情况,也需作出说明。最终形成《产品安全特征清单》。

(四)产品的可能危险(源)判定

需在《产品安全特征清单》的基础上,系统判定产品在正常和故障两种条件下的可预见危险(源)。并对危险(源)的成因及后果进行分析,即说明危险(源)、可预见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份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

(五)对危险(源)清单中危险情况下的风险进行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

需明确风险可接受准则,并对危险(源)发生的概率和危险(源)的严重程度予以明确定义。在确定风险可接受准则时,需充分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注册申请人需依据风险可接受准则对危险(源)清单中每一危险情况下的风险进行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

(六)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需对经风险评价后不可接受的、或可进一步降低的风险实施控制措施。在制定控制措施方案时,需充分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需确保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在研发初期得到有效输入,并对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

(七)需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以及是否引发新的风险进行评价

上述风险评价结果、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验证、剩余风险评价等信息记入《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中。

(八)结论

需对综合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作出结论,并对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进行阐述并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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