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医院回款政策下发,严惩拖欠
来源: 赛柏蓝器械 作者: 秦酒 2021年08月04日 09:37
医院回款一直是多方撕扯和博弈的焦点。两票制和集采后,企业、医院、医保三者之间的较量充斥整个回款周期。尤其是在耗材方面,回款周期要比设备长的多。据赛柏蓝器械观察,2020年耗材回款周期平均8个月,严重超出政策所规定的时间。
企业积极性和企业额外成本都是关键问题,“保回款”已成为国家和地方对耗材集采的重点要求之一。但回款慢是综合性问题,涉及医保、财政以及医院经营和体系等问题,解决不能只从一方下手,而是需要从全链条上持续关注并解决。


预付比例不低于50%

日前,河北省河北省医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优先遴选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分类分批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并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临床使用需求以及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入围标准。


《方案》在回款问题上特别强调,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产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按季冲抵预付金,直至全部收回。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对于回款不及时问题,《方案》明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产品货款的医疗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另外,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编码使用,并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衔接,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和结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等工作,实行医药价格与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置力度,并指导和推动各统筹区自行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多地发文,解决回款慢问

回款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公立医院在市场终端处于垄断地位,拥有绝对话语权,一般企业为求长期合作不愿意“诉诸公堂”,尤其是产品同质化严重的企业。但随着政府带量采购的大范围铺开,医院的选择权有所削弱。


解决全链条问题虽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能看到的是,政府层面正在通过医保支付和完善配套政策向医院施加压力。


6月4日,国家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对回款问题进行明确要求。


文件提出,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的比例预付,并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5月,广东省在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中指出,各地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结算专户和履约保证制度,根据医疗机构采购金额,从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基金和预拨周转金中,按照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划入结算专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采购量完成后,仍应继续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中选企业结算。


去年8月,《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周转金额度为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50%(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分别为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20%)。周转金额度可根据上年度医院采购情况和医保费用发生情况按年进行动态调整,周转金每年初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清算。 


医疗机构、供应商应按要求对在采购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进行在线结算,即医疗机构应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下设的医疗机构子账户,通过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医疗机构应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医疗机构子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去年12月,四川省医保局发布《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对于带量采购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的委托预付款协议。


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但耗材集采品种和集采的中选企业毕竟有限,产品为非集采范围的企业以及为中选企业的回款问题依然需要重视。


对于非带量采购品种,《暂行办法》要求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药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药机构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均应按照平台要求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进行在线支付,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目前也有不少地方正在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但标准和执行力度不一,加上每个医院基建问题和资金周转情况参差不齐,彻底解决回款问题还需要多方的协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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