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量采购开始编制跨省大网,陕西、甘肃、新疆、宁夏、湖南......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2020年09月11日 10:05
目前,多省市陆续下发药品带量采购方案,带量采购进入特定药品品类时代
近日,陕西医保局组织拟组织跨省联盟带量采购,计划选定15至20个左右未过评品种(含基药与非基药)纳入集采。目前新疆、甘肃、宁夏、新疆建设兵团、海南等省份确定加入。
江西药品带量采购正式文件下发,确定奥美拉唑等7个消化系统药品纳入集采。区分竞价组,按照主品规进行评审。首先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以确定入围产品,然后对入围产品进行商务标评审,最后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拟中选结果。
另外山东潍坊也发文,将遴选部分临床使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参考省采购平台数据,分批分类组织实施集中带量釆购。申报企业3家及以上的评审组,综合评审确定中选结果;申报企业1家或2家的评审组,议价确定中选结果。

陕西跨省联盟采购:15-20个未过评品种纳入集采



据业内人士传来消息,陕西医保局组织的联盟带量采购有了最新进展。


1、确定参加联盟的省份,截至昨天晚上,已明确参加并回函的省份有:新疆、甘肃、宁夏、新疆建设兵团、海南。湖南电话回复参加但未收到回函,青海省不参与,最终有几个省份参与要过两天回函后确定。


2、关于目录的确定,初步选定15至20个左右品种作为带量药品目录(含基药与非基药)。目录制定的原则:由各联盟省份各自推选30个左右带量药品目录,综合数据排序与筛选,选取重叠的品种目录即为此次未过评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3、时间流程安排,先召开联盟省份带量采购碰头会、拟定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原则、确定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后,同时拟定招采方案,再由各联盟省份安排专家组织召开目录与招采方案的论证会议,预计2020年11月底要完成此项工作。


4、招标细则暂没有最终确定,但明确不会按国家集采的方式,因为国家的带量采购是通过一致评价的药品,质量相对要可靠,所以原则上以降价幅度的多少确定中选。也不会按照青海的采购方式。会综合考量企业排名、市场占有率、配送率,质量层次等等的分值会偏重,价格分值比重会缩小,具体定多少、后续由联盟省份讨论,最终看公布的细则。



江西:7个消化系统疾病用药纳入集采

9月8日,《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文件》正式下发。明确将奥美拉唑、泮托拉唑、兰索拉唑、雷贝拉唑、艾司奥美拉唑、奥曲肽、吉西他滨等7个药品纳入省级集采。


梳理本次江西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遴选的药品发现,7个药品均为消化系统疾病用药,其中包括 5 款 PPI 药物和2个肿瘤药品


文件明确中选价格在一定时限内不通过官网公开。对于非带量采购和付款模式不同的省外区域,不建议参考本次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



根据梳理,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明确在省采和国采中选结果重叠是,中选企业不同,第一年可执行江西省中选结果,第二年续约时在执行国家中选结果。此外,企业全年产能无法达到约定采购量2倍(含)以上,将取消其中选资格


此外,据了解,关于剩余用量的使用与国家带量采购要求一致。



本次药品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以年为单位。1 家企业中选的,采购周期为 1 年;2 家企业中选的,采购周期为 2 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

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

  • 1家企业中选的,取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50%为首年约定采购量

  • 2家中选的,取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75%为首年约定采购量,其中50%作为最低价中选企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25%作为最高分中选企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


以药品名称和医保合并剂型区分竞价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产品按照主品规进行评审。首先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以确定入围产品,然后对入围产品进行商务标评审,最后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拟中选结果
山东潍坊:实施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以下同)、驻潍军队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
品种范围及采购方式:
  • 国家集采中选产品,按照国家有关釆购政策执行。

  • 省际联盟、以省为单位组织的带量釆购中选产品,按照联盟、省有关采购政策执行。

  • 市或市级联盟为单位组织遴选部分临床使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参考省采购平台数据,分批分类组织实施集中带量釆购,按照现行采购政策执行。


企业范围:
经药品、医用耗材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 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及进口药品、耗材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自愿参加。中选企业须承诺在采购协议期内满足约定采购量供 应需求。
集中采购形式: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和医用耗材评审组。申报企业3家及以上的评审组,综合评审确定中选结果;申报企业1家或2家的评审组,议价确定中选结果。
采购周期:
带量釆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若在釆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釆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直至釆购周期届满。釆购周期可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适当续期或延长。
约定采购量:
以近年来药品、医用耗材使用量为基数,按照不低于基数的50% 确定为首年约定采购量,用于带量采购。医保部门逐级汇总确定首年约定釆购量,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 按照“采购周期内每年采购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采购量”的原则,可结合临床需求釆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符合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本省未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将挂网价格调整至中选价(含)以下,医疗机构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后可自主选择采购,不受“采购周期内每年采购中选产品使 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采购量”限制。鼓励符合申报资格的未中选企业将挂网价格调整至中选价(含)以下。
医保支付标准:对于同一通用名、同质量层次或临床使用同功效的药品、医用耗材,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产品,以实际价 格为支付标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未中选药品与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按规定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并逐步调整到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釆购价、支付标准不髙于中选价格。省医疗保障局有明确支付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釆购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鼓励按照中选价格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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